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昌。委托代理人:朱迪伟。委托代理人:嵇姚诚。被告:鲁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
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鲁国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杜健
代书记员:刘啸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