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宁物业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东苑小区**楼****。法人代表人钟晓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军卫,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晓娟,女,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黑振燕
书记员:牛佳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