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天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红星(特别授权),蓝天物业公司员工。被告李艳,女,汉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天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天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天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褚保平
书记员: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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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天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红星(特别授权),蓝天物业公司员工。被告李艳,女,汉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天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天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天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褚保平
书记员:徐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