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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现兵犯抢劫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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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现兵,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4日作出(1997)安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现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10月29日罪犯李现兵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1年3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3年12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李现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现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现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6月、2013年2月记功2次,2011年11月、2012年4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表扬4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现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现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1年3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琦审判员:李景昌审判员:谢田霞

书记员:张国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