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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志华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唐刑执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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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志华,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华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华减去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建平审判员:刘立国审判员:周长海

书记员:王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