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4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某某,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以(2002)宿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杨以林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