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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仕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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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仕海,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党江镇沙冲鱼墩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法定代表人:黄明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增,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仕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84号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合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建威

书记员:陆元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