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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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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中华路**恒升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祥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蒙志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南新路**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海富大厦****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德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1996)北经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名下的北国用(1994)字第2000413号、北国用(1994)字第2000415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实,该两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于2012年9月24日在另一案件中被本院以(2011)北执一查字第27-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抵给了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另外,经本院通过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河池市国土资源局金城江分局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或土地登记。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已于2008年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结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73号案件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1996)北经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建威

书记员:陆元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