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特觉莫里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资刑执字第8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特觉莫里扎,女,1969年8月17日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攀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特觉莫里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特觉莫里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刑期至2023年1月6日止);2006年9月26日减刑1年6个月;2008年9月26日减刑1年2个月;2011年3月30日减刑1年3个月;2012年6月27日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12.30分,建议对罪犯特觉莫里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特觉莫里扎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记功行政奖励。没收财产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特觉莫里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特觉莫里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祥华审判员:王力代理审判员:郑宇

书记员:梁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