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井龙,男,52岁。被执行人富洪波,男,50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井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履行了3347元,暂无其他财产可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成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