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62岁。被执行人万里,男,64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秀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成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