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 被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贾XX 被执行人苗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2日作出的(2012)横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偿还申请执行人郭XX欠款16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4‰,利息从2012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于2013年4月19日付20000元本金);被执行人贾XX、苗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审判员:樊凤华审判员:崔海涛
书记员:魏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