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琳洁,曾用名张林杰,男,生于1964年9月29日,汉族,系南郑县工商局新集工商所干部。被执行人余安林,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农民。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安林因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余安林于2013年12月5日交纳执行款5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张琳洁达成协议:余安林自愿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张琳洁利息3000元,该款由余安林直接付给张琳洁。现执行款5万元张琳洁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审判员:王勃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