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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郎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3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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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郎最,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远丽,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郎最与被执行人颜远丽民间借贷纠纷(2013)晋民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颜远丽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王文起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