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和荣,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金锥,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雪英,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和荣与被执行人翁金锥、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2013)晋执行字第436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70000元。本院依法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李凯执行员林峥嵘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