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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施能漫与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李锦文、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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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能漫,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锦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洋,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能漫与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李锦文、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2013)晋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0万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3日提供出具文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王文起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