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进呈,男,1968年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王子午,男,196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洞口华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子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宾馆,住,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双龙路法定代表人王子午,该宾馆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张小岭,男,198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进呈与被执行人王子午、洞口华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县洞口宾馆、张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进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庞睦辉
书记员: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