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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进呈与王子午、洞口华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县洞口宾馆、张小岭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邵中执字第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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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进呈,男,1968年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王子午,男,196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洞口华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子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宾馆,住,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双龙路法定代表人王子午,该宾馆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张小岭,男,198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进呈与被执行人王子午、洞口华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县洞口宾馆、张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进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邵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庞睦辉

书记员: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