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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道法执字第310号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道法执字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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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xx,男,72岁,住道县交通局家属房。被执行人李xx,男,68岁,住道县梅花镇社湾村。

本院在执行(2001)道民初字第417号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道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少波审判员:唐新德审判员:谢宏文

书记员:何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