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敏祥。被执行人王俊超。被执行人文琅辉。
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因王俊超、文琅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文敏祥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申请执行人文敏祥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为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本院决定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交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交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审判员:邹湘辉
代理书记员:赵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