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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田庭学、李清龙申请执行电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州法执监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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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庭学,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永顺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永顺县电影公司宿舍。申请执行人李清龙,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永顺县邮政局职工,住永顺县大米厂宿舍。被执行人永顺县电影发行放影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经理。

田庭学、李清龙申请执行电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的(2002)州民终字第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古丈县人民法院执行。永顺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古丈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唐仁旺执行员向忠莲执行员田拥军

书记员:李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