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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桃执字第97号刘建荣李灿与王定国丁碧军王海刘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桃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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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建荣,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附**。申请执行人李灿辉,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附** 被执行人王定国,男,1955年3月22出生,汉族,益阳市建筑材料厂职工,住桃江,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秀江村iv> 被执行人丁碧军,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秀江村国之妻。被执行人王海,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秀江村国之子。被执行人刘见,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秀江村之妻。

申请执行人刘建荣、李灿辉与被执行人王定国、丁碧军、王海、刘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桃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王定国、丁碧军、王海、刘见偿还申请人刘建荣、李灿辉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151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5元,执行费9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将王定国的银行存款23000元已划扣至桃江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现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定国、丁碧军、王海、刘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建荣、李灿辉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定国、丁碧军、王海、刘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定国、丁碧军、王海、刘见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益沙

书记员:高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