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德辉。被执行人:郑恩岳。法定代表人:郑敏慧。
刘德辉与郑恩岳、郑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恩岳、郑敏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刘德辉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恩岳、郑敏慧的房产正在依法评估;申请执行人刘德辉表示本案执行程序可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0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