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全平。被执行人:徐兴定,(公民身份号码×××4559)。
沈全平与徐兴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全平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兴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全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6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