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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明章与徐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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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明章,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忠海,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汪明章与徐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徐忠海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汪明章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忠海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明章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6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郑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