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於阿根。被执行人:吕岳财。被执行人:象山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吕岳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岳法,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3********),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蒲湾村****。被执行人:吕成红。
於阿根与吕岳财、象山裘法钢丝绳有限公司、象山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岳法、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甬象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吕岳财、象山裘法钢丝绳有限公司、象山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岳法、吕成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於阿根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岳财、象山裘法钢丝绳有限公司、象山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岳法、吕成红的财产目前不适合处理,申请执行人於阿根也表示暂缓处理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2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