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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仇加增与陈维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3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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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仇加增,农民。被执行人:陈维定,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亚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仇加增与陈维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维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仇加增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维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加增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8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