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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丽萍、何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浙绍执民字第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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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水红,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宣小平,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刘丽萍与何水红、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裁字第1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水红、宣小平未自动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丽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水红、宣小平人民币2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云水

书记员:寿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