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水红,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宣小平,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刘丽萍与何水红、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裁字第1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水红、宣小平未自动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丽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水红、宣小平人民币2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云水
书记员:寿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