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璐,农民。被执行人:史月锋,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方璐与史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月锋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方璐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史月锋尚欠申请执行人方璐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8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何旭强
书记员:徐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