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新远,农民。被执行人:余苏贴(又名苏斯贴),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37号何新远与余苏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何新远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