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益冲(又名宋益聪),农民。被执行人:华丰(又名华锋),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1号宋益冲与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宋益冲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9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