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涵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玲玲。一审被告:黄辉。
原审上诉人郑涵文与原审被上诉人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浙台商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吴鸿滨审判员:金立友代理审判员:陈茜
代书记员:沈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