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再审 · 2013

陈玲玲与郑涵文、黄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台民监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涵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玲玲。一审被告:黄辉。

原审上诉人郑涵文与原审被上诉人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浙台商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吴鸿滨审判员:金立友代理审判员:陈茜

代书记员:沈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