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才信。被执行人三门县泗淋乡下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才兴。
本院在执行何才信与三门县泗淋乡下院村民委员会(2013)台三执民字第13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县泗淋乡下院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台三执民字第139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顾安宇审判员:章以良
代书记员:赖军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