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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醒坤与被执行人张富强、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2012)开法执字第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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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被拘留人张富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办理陈醒坤申请执行张富强、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富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富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富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