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长青,男,1970年7月13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徐国富,男,1979年2月28日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青与被执行人徐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国富应给付申请人14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140000元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林执字第1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保红审判员:王国增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