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男,生于1945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毛玉兴,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世杰,又名刘跃进,男,生于1959年7月5日,汉族,住中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牟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世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世杰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毛勤书、毛玉兴借款本金71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878.61元、案件受理费687.5元、保全费220元。但被执行人刘世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世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