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春香,农民。被执行人李志福,农民。
申请执行人庞春香与被执行人李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钱术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