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奎,农民。被执行人马连生,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奎与被执行人马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5000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675元,执行费5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李春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