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春贵李祖章申请执行人温春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祖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95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一铜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