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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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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温春贵李祖章申请执行人温春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祖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95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一铜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