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旭东与被执行人何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旭东于2013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永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何永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旭东案款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2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我认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该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洁键审判员:肖振华代理审判员:申宁
书记员:高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