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晶美,女,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被执行人凌朝廷,男,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
申请执行人李晶美与被执行人凌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82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