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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晶美与被执行人凌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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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晶美,女,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被执行人凌朝廷,男,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

申请执行人李晶美与被执行人凌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82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