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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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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65年X月,汉族,

住桂林市全州县XX号。申请执行人蒋X,男,1968年X月,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XX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3年X月,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XX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7年X月,汉族,住桂林市兴安县XX号。申请执行人蒋XXX,男,1988年X月,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XX号. 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秧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申请人蒋XX、蒋X、刘XX、李XX、蒋XXX依据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桂林市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1348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申请执行人经领执行款298968元,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未执行标的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电付审判员::褚钟光审判员::马竹波

书记员::杨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