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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临桂县轻工业供销公司与李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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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桂县轻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丽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安德。

申请执行人临桂县轻工业供销公司依据本院(1998)临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安德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安德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8)临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1998)临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竹波审判员:褚钟光审判员:伍取宝

书记员:农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