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立会,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桦川县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关于曹立会申请执行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2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文彬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陈纪豪
书记员:郑达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