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振福。被执行人田元波。被执行人刘先海。
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做出(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先海小型货车一辆。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先海小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长亮代理审判员:刘希庆代理审判员:冀迎磊
书记员:曲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