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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振福诉田元波、刘先海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6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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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振福。被执行人田元波。被执行人刘先海。

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做出(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先海小型货车一辆。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先海小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长亮代理审判员:刘希庆代理审判员:冀迎磊

书记员:曲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