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太武与王美亭、王连亭、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9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太武。被执行人:王美亭。被执行人:王连亭。被执行人:谢志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武与被执行人王美亭、王连亭、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美亭、王连亭、谢志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