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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强与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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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强。被执行人王爱珍。

本院在执行田强与被执行人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王爱珍的工资23100元,余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爱珍的工资,现被执行人王爱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青法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