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海涛。被执行人陈树茂。
本院在执行杨海涛与陈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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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海涛。被执行人陈树茂。
本院在执行杨海涛与陈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