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文学。被执行人: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永强。被执行人:张夏香。被执行人:于俊明。
本院在执行韩文学与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孙永强、张夏香、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韩文学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