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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文学、与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孙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3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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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文学。被执行人: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永强。被执行人:张夏香。被执行人:于俊明。

本院在执行韩文学与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孙永强、张夏香、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韩文学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