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笑天。被执行人:王晓辉。
本院在执行潘笑天与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潘笑天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