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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岱执字第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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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帅,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翠英,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孙建忠之妻。被执行人孙公新,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孙建忠之子。被执行人孙公利,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孙建忠之子。被执行人孙松鹏,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孙建忠之子。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永红,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翠英之女儿,其余三被执行人之姊妹。

本院在执行尹帅与李翠英、孙公新、孙公利、孙松鹏民间借贷纠纷的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查明,孙建忠作为借款人于2011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0元,后孙建忠于2013年2月25日去世,被执行人李翠英、孙公新、孙公利、孙松鹏系借款人孙建忠的法定继承人。经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翠英、孙公新、孙公利、孙松鹏于2013年5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尹帅偿还借款480000元。)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查封了孙建忠名下的位于泰安市荣疗东路七里住宅小区3号楼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51.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本院依法委托泰安金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对上述被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房产总价值为656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以评估价格656000元交付上述房产抵偿债务480000元,多余部分176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尹帅退还被执行人李翠英、孙公新、孙公利、孙松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李翠英、孙公新、孙公利、孙松鹏继承的被继承人孙建忠名下的位于泰安市荣疗东路七里住宅小区3号楼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泰房房权证泰字第**”建筑面积151.85平方米。)作价65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尹帅抵偿债务480000元,该抵债房产价额高于受清偿债权额的差额176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尹帅退还被执行人李翠英、孙公新、孙公利、孙松鹏(该差额款已由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退还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尹帅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尹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费73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抵债房产价额高于受清偿债权额的差额176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厚忠审判员:徐建审判员:王玉琪

书记员:姚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